【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會計教育學會」。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昇會計學術及實務水準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左:
- 推動會計教育發展,培育會計專業人才。
- 研究會計學術及實務相關問題,增進會計學術及實務水準。
- 舉辦會計學術及實務相關會議,加強國內外會計學術及實務之交流。
- 出版會計學術及實務相關刊物,促進會計專業知識之傳播。
- 舉辦其它與本會宗旨相符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一、正式會員
- 個人會員
- 團體會員
- 二、預備會員
第八條 團體會員:凡會計相關教學、研究機構、政府機關、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公司團體,贊同本會之宗旨,由會員一人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
第九條 預備會員:凡就讀會計及相關科系所之在學學生,得申請為預備會員,入會程序比照個人會員之規定。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或破壞本會名譽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二、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
- 三、死亡。
- 一、個人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團體會員每單位得提名一位為代表,享有與個人會員相同之權利,預備會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惟會員代表大會只限於會員代表始得參加。
- 二、優惠購買本會出版之刊物。
- 三、優惠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 二、按期繳納會費。
- 三、擔任本會指定之職務或任務。
【第三章 組織及會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會員代表數額、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永久會費。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正式會員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九、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訂定及修訂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 二、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三、審定正式會員之資格。
-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罷免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六、聘免工作人員。
-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並編製年度決算報告。
-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細則由理事會擬定,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團體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 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一千元,團體會員新臺幣一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預備會員免繳。
-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一千元,預備會員減半;團體會員新臺幣一萬元。
- 三、永久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二萬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二十萬元。
- 四、事業費。
- 五、會員捐款。
- 六、委託收益。
- 七、基金及其孳息。
-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錄,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